法律问答

您好我小朋友原本就骨折手术才二个月,前几日校园内给同学们打过一下又骨裂又要做2次手术治疗,我想问一下那样的状况如何赔付

2020-04-01 13:29: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非常普通、并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方式。
    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
    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
    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法》第49条的规定等。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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