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我老公2013年选购了经济适用房,16年4月人们离了婚,我带两个闺女属无房户,上年申请办理了公共租赁房,房屋定好啦,只差拿锁匙,但房产管理局忽然帮我取消了说成之前有过保障性住房,不可以再享有,找律师给我解释

刑事辩护
2020-04-01 20:03: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离婚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
    具体的过户流程有: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到交易办理转绘;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取证。
    2、如果是诉讼离婚房产过户,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的没有离婚证,因此,诉讼离婚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房产证。
    3、如果是协议离婚,那就是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达成了协议的,通过民政的部门办理的离婚手续,结束婚姻状态了。这时房产的过户需要的资料有关于房产的分割的离婚的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的财产的归属的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离婚的条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
    提出离婚有两种形式:
    1、登记离婚(通称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
    2、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 离婚后财产分割清楚了,就可以自由买卖。离婚中应由男女双方协商,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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