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北京西红门公交车厂站上下班,新员工入职对长说成2200基本工资,而我上下班后才说2200÷30天的班,加班加点算80元一天,我每日上2个班,16钟头,算起來才153元,还无论吃,那样算是合理合法的吗?

2020-04-01 22:30: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首先可以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其次,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其出面维权;最后,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遇到劳动报酬上的争议时,掌握有力证据就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强武器。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时候要注意收集以下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就工资而言: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工资,则要保留银行工资清单;如果是支付现金,则要保留工资条。
      就考勤而言:要保存好考勤卡、工作证(牌)以及考勤记录。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入职申请不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针对上述法律规定,也制作了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供劳资双方订约使用。但是,个别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却没有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规范合同,而是采取自行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的甚至采用让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的形式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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