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开盆友的车违章扣分了,我能用自身的驾驶证去解决吗

其它
2020-04-02 10:42: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 驾驶机动车发生违章行为涉及到扣分的,需要到公安机关的违法处理窗口办理。
     
    1.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3.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5.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驾驶证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也是12分,而日期是从初次领证之日算起,然后不断循环,然后到发证日期进行清分。发证日期为记分日期的开始。

      
    2.如果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2010年5月x日,那么驾驶证的记分周期是从那个日期开始到这个日期结束。

      
    3.违法所记的分值如果没有满12分,那么计分系统到了下个周期会自动清零。

      
    4.如果记满了12分,那么就需要到发驾驶证的车管所或者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参加考试科目一,如果两次记分周期都达到了12分,那么就需要将分数清零,否侧驾驶证无法使用。
  • 违章不去处理的后果:
      
    一、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备注: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二、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三、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四、违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五、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滞纳金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如果是非现场处罚,可以等到验车前在去处理,接受处理之后去银行交罚款。如果是现场处罚,需要在15天内到银行去交罚款。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建议及时到银行去缴纳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