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件描述:我是2010年8月24日花费5W多元转别人的手得到这个餐厅商铺的合同有效经营权,后因家庭原因需在2011年3月底将这个商铺转让其他人,可当我和被转让方去房东那里修改合同时,他却当我的面告知被转让方合同到期他将回收(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19日至2012年10月18日)导致被装让方不肯转了,让我蒙受将近5W元的损失……问题点:1.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因为房东的一句话导致这个转让交易无法进行,房东是否应该承受法律责任及赔偿损失?(租赁合约有这样一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店该做其他用途或转租给第三者)2.(在租赁合同中有一条:在租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继续租用,但需另签合同)我可不可以根据这条在租赁合同到期时,要求房东与我继续签订租赁合同?3.如果双方在未达成续约的协议,而终止续约房东要回收自用,那房东是否承担租方的装修及其他一切损失?4.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乙方租用甲方的商铺时必须作经营什么使用,那我是否可以经营一切不违反法律及当地法规的生意?(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我想在租期内用其商铺经营公共厕所或其他生意是否可行?)5.房东在我转让这个商铺时并未告知我合同到期他将不在续签,我是否可以追究房东的法律责任及赔偿?6.房东在我转让时只是当我和合同的原承租方面将租赁合约的乙方姓名改成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未填写的状况下填上我的身份证号码,而我未见到房东的租赁合同,是否影响合约的有效性?且合约未加盖任何公章,只有房东的签名,当时有我和原承租方在场;7.如果以上回答肯定我该如何走法律途径?以上就是小弟我的问题,请各位法律界的大虾帮帮忙,这个鸟房东太欺负人了,摆明了肯我,我一个人辛苦几年挣来的钱我不想毁在这个鸟人手里,虽然钱不多,但是我咽不下这口气。所以请这方面的专家帮帮忙,小弟在这里谢谢了!

2018-09-17 09:15: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第230条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您与饭店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2、可以由租客赔偿,
    3、因为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双方都有解约权,饭店的行为不属于违约,
    4、如果饭店对房屋保管不当,造成您的损失,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详情请来电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