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银行的信用卡很好,所以我去年做了一张信用卡,然后因为我想买房子,我预订了10万张信用卡,但是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还,我不知道怎么计算利息,怎么计算信用卡还款的开始时间?

银行
2020-04-02 17:53: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信用卡还款,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举个例子,持卡人死亡之后,如果信用卡有欠款的应由家人(直系亲属)负责偿还,或者持卡人生前有财产的话,由他的财产来偿还,如果有遗产的话,有遗产的继承人来还。
    但是这里面有很多的细节:
    第一:直系亲属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具备还款能力,银行就看有没有财产,或者遗产。如果财产,遗产都没有,银行就算坏账。
    第二: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财产,有可能一笔钱放在家里,有可能存在持卡人信用卡
    发卡银行意外的银行,那么银行都有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催收行怎么去界定他的生前的财产。
      第三:如果持卡人是因为意外事故死亡的,例如车祸,或者医生的医疗事故等。那么可能会获得一笔赔偿款,如果家属配合的的话,银行可能收回欠款,如果不配合的话,银行最多是起诉到法院。
    如果欠款大于诉讼费的有可能起诉,如果欠款500以内的基本就算怀帐了。
      第四:遗产的认定。出来银行存款之外的东西,那就是房子了,首先民房时不能买卖的 。那么商品房,如果面积小于65平方米的,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执行的 。
      基于以上的原因,如果持卡人死亡的话,信用卡的欠款银行只能是尽可能的去催收,如果催收不到的话,就算坏账了。
    子女死后,欠信用卡的债,父母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
      子女与父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子女的债就是子女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父母无关。在子女死亡后,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父母作为继承人当然要受上述规定约束,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继承法还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父母自愿替子女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应予支持、提倡,但在法律上,父母没有替子女还债的义务。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计算利息所适用的利率及结息方式、结息日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贷款利率和及结息等有关事宜进行了调整,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主要内容为: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
    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计算出利息的准确数额并不容易,因此金融机构在对债务人依法诉讼追偿债权时,在计算利息数额时一般计算到一个时点,对该时点以后发生的利息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仍然未向贷款人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如果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那么在诉讼时效经过之后,贷款人的权利将变成道德上的自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既不能迟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通常既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及时回笼和流通。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往往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
    因此,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贷款人不得拒绝受领。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我们认为《合同法》的规定是有远见的,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随着按揭贷款的推广和普及,由于这类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普遍比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而要求提前还款的现象可能会比较多。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为将来可能会不断出现这类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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