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13年租了四层楼房开宾馆,由于当时这里比较偏,租金相对也低,我签了十五年合同,2000元/月,每五年递增10%,现在房东看到生意还好,经常来找小麻烦,经常性发信息给我们,扰乱我们的生活,搞得我们心情不好,老人家还经常来店里闹,每年要4000元奖金,过节要送礼,而且只给我们做五年,五年后还要我们把装修的房子恢复原样,要不然要赔钱,不给搬东西走,短信里面的话讲得好难听,讲要出人命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知该怎么办好,所以我们现在向他们提出转让,他们把租金从原来的2000涨到5300每月,导致转让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好,如果真的五年叫我们走,我们应该怎么样叫们们赔偿,赔偿多少才算合理,我们还有十年的合同期。

2018-09-17 11:14: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中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是不得转租他人的,租赁合同虽然未标明是否转让,但也要经房东同意才能转让。如果承租人有转租的打算,必须提前写明出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间允许承租人转让,否则转让时就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 租赁合同装修时,出现相关的赔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2、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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