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网上看到一个贷款网站,于是填写了他们的个人信息,银行账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她要我把5000元存款付给我的银行卡,我没有按她说的做,请问我的银行卡能用吗?个人信息会危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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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是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刑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p2p借贷,是指借贷人通过有抵押或无抵押的方式,在p2p平台上寻求有愿意出借资金的投资人,投资人享有借贷人支付的利息。在p2p借贷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是很容易泄露的,当事人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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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特定的运作方式和网络环境,网上银行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网上银行业务主要存在两类风险: 一类是系统安全风险,主要是数据传输风险、应用系统设计的缺陷、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如果防范不严,可能造成银行资料泄密、威胁用户资金安全的严重后果。
另一类是传统银行业务所固有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但这些风险又具有新的内涵。由于银行与客户不直接见面、客户分散、业务区域跨度大、市场变化快等原因,银行难以准确判断客户的信誉状况、抵押品价值变化。
同时,网上银行业务在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的法律框架,这也给网上银行业务运营和监管带来一些体制性障碍。为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网上银行业务运作的安全性,必须加强对网上银行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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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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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