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要求你损害别人的声誉,给别人的家人造成伤害,特别是在别人面前(3-6)人说党不好,还给党的丈夫起了个很坏的绰号,最后这些东西在党的耳朵里,对家庭和谐造成某些伤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名誉毁谤
2020-04-03 21:19: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损害他人名誉,可能会涉及诽谤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如言词、文字、图画等),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
    若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方法侮辱他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 损害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该不利后果必须是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对受害人有害的,可以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利益的减少或灭失,若加害人的行为导致的后果符合受害人的本意,则不算“不利”。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责任发生的前提和依据,若仅有违法行为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发生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同样,仅发生损害后果,加害人也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若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可不必承担责任。
    因此,损害是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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