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辩护律师您好我就是来源于贵州省的一位民工上年在温州市城东区XX给一位姓郭的老总干了一些零时工地工资薪金3万余元迄今只取得一万多别的的一直用不了那时候帮助因此沒有劳务派遣合同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我该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20-04-04 05:02: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为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该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所工作月数的双倍工资。
    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务报酬是指通过劳动应得的收入.劳务报酬,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稿费,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稿酬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物质补偿,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我国目前实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度。  著作权(版权)所得是指著作人的著作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性收入。著作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获得经济效益: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雇员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其他各种奖金,一律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3500元×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
    (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