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高中毕业生暑期工,但我们的工资不加班,每天上涨到10点,26小时前几天。这两天下班,三天前和上面报道,但今天突然说上次报告没有计算,必须重新报道,否则不能去。明明报道,一周后,现在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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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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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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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天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8×天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8×小时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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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