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媳妇,户籍一直没有搬迁,父亲去世了,母亲失踪了,只有我和弟弟,我想在父亲留下的宅基地上盖房子,土地是集体土地,盖房子的钱都是我出来的,我怎样才能保障我将来的权益呢

2020-04-04 13:52: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所以,仅仅就祖上的宅基地而言,任何人都不能继承或分割,应归集体所有。但假如宅基地上有祖房产等财产的,女儿和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平均分割,但必须在有效的诉讼时效之内。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农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合的成员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因此,首先应该明白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依法将其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户口迁出也分几种情况的: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户口迁出后,仍然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法律政策,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承包农户,以原承包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