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郑州市,电动汽车被偷了。 住宅区的监视员也看到了小偷。 房地产费也是我在郑州市,电动汽车被偷了。 住宅区的监视员也看到了小偷。 还收到了房地产费。 房地产费用不应赔偿我的损失。 已经报案了

2020-04-04 19:26: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通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喜好将物业费与供暖费捆绑在一起收取,美其名曰“方便业主”,而且也不违规收取代收费用。表面看来确实方便了业主,但是如果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时,往往物业公司也拒绝代业主收取、交纳供暖费,使物业纠纷升级。
      作为业主,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都是不对的,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被投诉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作为物业公司,捆绑收费是不合理的。
    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方法收取物业费,但因此拒绝收采暖费,不为居民供暖,肯定是不合理的。  律师提示: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拒收供暖费的行为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解除代收供暖费的合同,直接向供暖部门交纳费用,以便及时享受供暖服务。
  • 盗窃犯罪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盗窃案件等直接侵财类型的犯罪,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由法院在判决中直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您好,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