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2.
继承人有
继承法第七条第
(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
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38.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