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我面试了下一家公司。 本单位的岗前培训公司外包给其他机构,培训期间每天150个工资,周期为1个月,1周后审核合格后,培训期过后可以进公司,进公司6个月后该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用从每月1千个工资中扣除,减去18个月是否正常?

2020-04-05 04:31: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你好,你咨询的是劳动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你入职时已经建立,是受劳动法规法律保护的。
    2.虽然用人单位进行了培训,这是岗前的培训,根据《劳动法》规定,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的费用也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
    3.因此,现在用人单位从你们的工资中扣除培训费是违法的行为。
    4.你们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返还被扣除的培训费的。
    5.如果单位不返还,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你们返还培训费的。
    6.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们加付赔偿金。
  • 在转岗培训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劳动者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以下两种情形结算经济补偿或赔偿: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实际货币性工资收入。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