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资询: 房基地现有关联和承继关联矛盾时,房基地怎样所属?(父母亲都过世,有七个儿女,可承继400平方米房基地上的房地产,但也不具有有着房基地应用标准。可是父母亲户口簿上带大伯家的一个闺女,算作寄养宠物关联。那样他也算有着一部分房基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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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宅基地
继承,实际上是指
宅基地使用权的 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 法财产”。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 情况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才行,且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 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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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
继承人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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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
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是对于农村宅基地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是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配置的,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户主去世,并不影响家庭户中其他成员对该宅基地的继续使用,只需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户主的变更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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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