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年前我签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签约八年,但是签约的期限还有几年才到期,甲方就要求要涨45%的房价。当时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是很完善,上面只有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签订日期、租房地址、租费以及签约期限,没有盖章,没有备案,合同上有注明:签字生效。请问这个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8-09-18 06:51: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5条、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应当采用书面行为而未采用书面行为,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62条仍然不能确定的 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免造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
    给双方带来不便。
  • 你好!租赁合同到期拒不搬迁如何理赔可以根据以下几点维护权益
    1、告知其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如3天)搬离并交清房款,否则向法院起诉。
    2、如在告知期限内未搬离,到法院立案庭起诉,并请求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内的货物。
    3、起诉还房款、迟延给付房款的同期银行利息、搬离租屋、给付超期租住的租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