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的零件外委在苏州市生产加工进行后经物流公司递回上海市,接到货发觉毁坏没法应用,因沒有保价物流公司只赔偿五百元,而货品我售出的订单信息价钱是7500元,已经提起诉讼侵权责任,我想问一下这类状况能做到怎样赔偿呢?

消费者维权
2020-04-05 10:19: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按合同法规定

    1、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诉讼管辖地。
      
    2、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原告地、签订地、履行地、被告地等都可以。
      
    3、合同履行地确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如果是因为网络购物欺诈引起的纠纷,购物者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货物运输中出车祸货物损坏,这涉及到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主要看你们合同怎么约定。
    如果约定由你负责运输,或由你自行选择运输方式的话,那么货物损失风险由你承担;之后可再向车主家属或保险行使追偿。
    如果约定由你代办托运,或者对方委托你找车运输之类的话,那么货物损失的风险由对方承担。
  • 快递企业运送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于《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快件出现丢失或损毁时,赔偿额度应不受‘所付邮费三倍’的限制。”  消费者支付快递费,快递公司收取了快递费,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快递服务。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上的失误等原因,物品丢失或者损毁,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当初快递物品的发票等价值证明,快递公司都应按照照价赔偿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保价,都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
    ”没有保价的物品,消费者要保留能证明其价值的凭证,一旦物品出现丢失或损毁,可以利用凭证并依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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