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借了30万个私人贷款,借了两年多的时间还利息40万,5个点,4个月没有付利息,今天想结算,给他34万,他说,怎么办,请帮帮我。

2020-04-05 15:24: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只要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的房屋,即使没有房产证也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这里要注意,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现纠纷时利息要分两种情况计算:  
    1、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利息,出现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支付以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该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