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32岁的时候和叔叔阿姨做过收养公证,今年55岁了。 05年我颈柱骨折,妻子得了抑郁症。 现在的生活困难,想解除收养公证,该怎么办?

公证
2020-04-05 16:19: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
    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 涉外收养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2、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3、送养人同意送养。  
    4、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涉外收养公证注意事项:  
    1、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涉外收养登记如何办理  
    (一)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三)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四)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五)涉外收养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