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债务合同书上签定時间对结婚后负债有木有危害、是以结婚证书前期時间签定好呢?還是结婚后的生活一段时间签定的時间?例如:婚后一年签定这一负债协议书、在这一年中的负债和中后期的负债有哪些危害?

2020-04-05 17:03: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对于女方的出借款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视为共同债务,事实上女方的借款行为并没有用于家庭消费,纯粹地是以家庭的名义借钱给他人(女方弟弟),这种行为不能绝对地僵硬地定性为共同债务,否则对男方过于不公平。
    2、如果没有判断错的话,买房和装修的行为均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就已经完成,既然当时还没有婚姻关系,则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按照婚前出资情况对房产进行分割,但这里涉及到该房可能不属于普通的商品房。
    3、女方现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如果房屋是以女方和学校特定的关系而成立的福利房的话,男方没有权利获得该房。
    4、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继续请求法院分割。
  • 第一:即使夫妻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仍然对孩子有监护权,男方取得的只有抚养权,因此约定中孩子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二:对于孩子探望权的问题,应该写明时间和具体的日期,总之,者份离婚协议对女方不公平。第三:你们所定的离婚协议,只是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时所需要的协议,如果一方对离婚及孩子有异议,可以到法院起诉。
    可以重新判决孩子的问题及离婚的问题,因此这份协议对法院不具有拘束力
  • 离婚时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考虑两个,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债务的认定标准。
    离婚时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考虑两个: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不能证明是用于正常的共同生活的需要,即使债务是真实的,也不能成立共同债务,而只有可能成立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同样,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
    这样处理离婚后债务纠纷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仍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债务纠纷中,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对债权进行处理与分割,债权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债权人向一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凭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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