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异地非农业户口,嫁到北京农业户口的丈夫。丈夫爸爸妈妈给丈夫留有了一笔老房基地。和姐夫结婚后相互每一年都建造陈旧的老房基地快十年了 。我担忧有一天丈夫如果和我离异,我有权利去切分丈夫的爸爸妈妈留有的老房基地吗?

2020-04-05 20:14: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和平友好地分割财产,没有纠纷。另一种是当事人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分歧时,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主要有如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过分割。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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