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还在加工厂里上下班了1月零7天,随后家中有着急的事要我回家了,就会有跟工厂申请书辞工,之后就旷职了十天,厂方说旷职三天就是说自离,沒有一分钱,请问一下,那样合理合法吗?像我那样的状况,也有将会取得我的工作期内的酬劳吗?

2020-04-05 23:21: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 1、所谓连续旷工三天算自离的说法虽然在中小企业中很常见,但实际上如果单位没有及时以连续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通知当事员工的话,“视为自离”之类的说法并无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仍然持续存在。
    2、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连续旷工两天,然后上班半天,再旷工......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条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但建议需要注意制度中有无关于每月累计旷工多少天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之类的规定。
  • 员工旷工三天是否直接辞退,劳动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要视乎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判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度中明确将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则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制度中没有此规定,则不可以凭此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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