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性承认男性成为别人的恋人,证明录音,现在女性离婚提起诉讼,感谢是否可以通报,是在她的户籍地通报,还是在居住地通报

离婚
2020-04-06 08:49: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起诉离婚在哪办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有权就离婚事项进行协议,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就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来确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或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中规定的相关情形,会在当事人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就判决准予离婚。
    3、如果坚持离婚一方,能够证明双方的情形符合婚姻法32条规定的,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亦会在坚持离婚一方当事人首次起诉就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不能证明双方的情形符合感情彻底破裂或“应判决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会在首次起诉时就判决准予离婚,坚持离婚一方需要在半年后再次起诉,实现离婚目的。
    4、对于一方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等婚姻法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且该过错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当事人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且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或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不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损害赔偿的问题。双方预定婚内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按照约定的比例予以自行划分即可。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给予赔偿的,另一方应给予赔偿。
    6、当事人离婚时,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约定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7、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就抚养权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8、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行使探望权有妨碍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会依法恢复探望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父亲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33条、36条、37条、38条、39条、40条、41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0条、21条、22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