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共租赁房满五年后,选购公共租赁房,这一价格会超出经适房每平方米的价格吗

2020-04-06 12:36: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位置
    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2张)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
    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
    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
    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
    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
    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注意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并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住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同时符合法定条件,即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加以认定。  
    四、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如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同时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
    (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规定第
    (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第
    (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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