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他人根据我的帐户收付款,刻了我的公司章和财务专用章,也有收款方自身的名章,给金融机构受权一份委任书他就能在金融机构自身取款了没有?我都是否会造成哪些法律依据

消费者维权
2020-04-06 15:42: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为例,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托收,需要填写“托收凭证”,并将汇票后背书栏补齐,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一、托收凭证的填写  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凭证需要填写的有:  
    1、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  
    2、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  
    3、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  
    4、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  
    5、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  
    6、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  
    7、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  
    8、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  
    9、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  
    10、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  
    11、款项内容:“货款”等  
    12、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  
    13、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  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二、补齐汇票后背书栏  汇票后的被背书栏理论上由每手背书人填写,但在实务操作中到期托收的汇票后被背书栏常常是空白的,需要由到期托收人逐栏填补以前各家被背书栏。这样做危险非常大,万一将某家名称填错,需要追溯至该家由该家出具证明并在同张证明上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三个印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期最长为六个月,在这期间,完全可能经手几十家。一旦写错,需要追溯证明的时候,对方公司很可能和本企业没有任何业务联系,连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就算找到对方也可能置之不理导致托收方无法托收。所以,除了“慎之又慎”别无它法,在填写之前,请先凝神静气,或者祈祷一番。  以下为背书栏:  
    三、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公司预留印鉴  在以上三方面完成之后,就可以把托收凭证和汇票原件交与托收银行柜台,柜台将以第一联作为回单交还托收人。并将所委托托收汇票寄到开票行予以查询。如无误到期即可解付。
  • 《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既有委托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责任,也有代理人未提出纠正意见的缘故,同时,对此种行为给善意相对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或造成的损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  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为必要。
    因委托合同只调整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无需了解委托合同的存在。为保护信赖代理证书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委托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委托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持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仍归于被代理人。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中,关于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情况;第一;代理人行使委托人授权范围(包括授权有效期内)以及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行为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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