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认识一个男人,我看到一个男人,在他的前女友找到我后立即离开q,并发出口头挑衅。一天之内,我发送了两千字的q短信。在把这个女人拉进黑名单后,我继续使用另一个q加上我,并在20天内改变了五个qq昵称来掩盖我的身份。我没有接触这个男人,我只能让他告诉她停止骚扰,否则我会报警。这个女人变得更糟,骚扰信息变成了虐待。这是否构成骚扰?

2020-04-06 16:03: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仅是短信侮辱,没造成后果的,不会构成“犯罪”。但可向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对其进行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已经构成民事侵权,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手机短信可以做为证据,注意保存。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偿。
  • 辱骂骚扰,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 1,建议及时报案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2,他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如果知道对方详细信息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 您好,如果他的行为已对您的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依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后果严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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