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商量离婚的问题。 我和我丈夫,我们俩的感情还很好。 他跟我妈妈,也就是他自己的妻子经常吵架,我们夫妻感情不好,吵架的原因通常是我丈夫的问题,说每次吵架都要离婚,已经离婚好几次了,我已经很伤心了,我们这样的情况不允许离婚吗? 谢谢你

离婚
2020-04-06 19:34: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并且双方对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也达成了一致,那就不麻烦,就到民政局就能办理,这叫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对是否同意离婚及或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问题达不成一致,你想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这叫诉讼离婚
    你若选择诉讼离婚,你就要举证证明感情破裂,你所述的情况严格来说还构不成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所以第一次审理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婚。但你可以等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当你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 对于感情破裂的标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所继承的遗嘱若有明确约定只归继承者所有,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