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今年55岁的63年12月出生的人,2014年在齐齐哈尔退休的公司没有医疗保险,现在在河北省打工,公司支付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从2011年1月到现在,我想支付医疗保险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我应该在哪里支付呢

2020-04-06 20:42: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保险转个人缴纳可以自己去社保中心补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时新单位帮忙处理,直接找人事处理就行。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0/25年(女的20年,男的25年),养老保险至少缴纳180个月,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个人名义补,也可以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20/25年即可。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 下面是关于对工人缴纳社会医保年限的回答:各地规定不同,大部分地区规定办理医保手续后6个月生效,医疗保险在退休之前女性交费年限需满20年、男需缴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到退休时不足20年,要一次性补足。??可以在退休后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含缓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经批准办理缓退手续的,缓退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补足前,个人账户金可以继续使用,但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其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