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祸事故私了被撞方写了调处签名有法律规定吗?

2020-04-07 04:32: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也就是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的主体资格并非是根据是否达到退休年龄确定的,而是根据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确定的,如果被抚养人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是不能主张或者不能足额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有劳动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出具证明。
  • 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协商赔偿,尽快了结事故纠纷。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的,立即履行协议,最好达成文字协议。双方愿意协商赔偿,需要法律服务机构调解的,可请事故代理中心等法律机构参与调解。
      由调解人介绍相关情况,并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车号等情况。  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事由,提出各方的主张以及要求。主持人就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以及双方责任向双方质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结合实际情况,阐明案件基本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是否有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提出异议,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由主持人就双方当事人责任承担以及赔偿费用的负担和履行期限,结合案件实际,提出调解协商意见。  按规定收调解协商费。  制作《协商调解协议书》,事故双方在协议书的调解栏内,写明赔偿项目、金额和给付方式等内容,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书上分别签名,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一份存挡备查。
  •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我给出以下参考: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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