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贷款人已过还款日未偿还借款,被借人该怎样提起诉讼贷款人?

2020-04-07 10:49: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不偿还或者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起诉担保人,所以,就不能只起诉担保人。
    而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或者不偿还的时候,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如不履行担保责任,可以只起诉担保人。
  •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4、利息支付问题,有关借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欠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却没有统一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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