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男性70岁,女性40岁)因为小事吵架话语激烈,目击者在吵架过程中男性想要捡石头杀害女性,但石头被劝说吵架的人夺走,之后在吵架过程中男性摔倒,伤到膝盖骨,在医院被认定为轻伤,受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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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受害方有权利要求加害方进行一定的侵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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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们双方经鉴定都已达到轻伤,你们双方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
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轻伤也可以调解,调解后双方都不用再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你们坐下来好好谈,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对你们双方都有利,否则,承担了刑事责任后,还得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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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的,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二、公安机关不追究的,自己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可就伤情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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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