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签订合同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管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4,房管部门核审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7,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