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账户不在福建,孩子的账户不在福建,我的妻子是福建,福建xx社会支持费合理吗?

2020-04-08 06:50: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子女由谁来抚养照顾,而另一方则承担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孩子没有与其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负担孩子抚养教育医疗费的责任和义务。给付标准按照: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给付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又特殊情况时,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原定抚养费数而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时或者确有需要,给复方又给付能力的,不管时间多长都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额度。
    没有年龄界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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