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进入店里工作,现在上司也是股票最多的人,想把股票交给持有其他股票的员工。 我现在可以退还股票吗? 你有法律依据吗?你能还给我多少钱?

2020-04-08 10:02: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每一个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公司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股东退股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但同时我国公司法又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退股再由其他股东购买,实际上是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由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但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双方应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温馨提示: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发生在该公司股东之间。   此时股权的转让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此时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即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过半数不同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都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要转让股权的股东才能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除以上两点之外,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还要注意一点,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则以章程规定为准。
  • 所谓员工入股,系指企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使员工取得所属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股权代表着损益的负担,员工愿意承担企业经营成败的风险,惟员工入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你的目标的让员工一起来承担运营风险,不过只需要参与年终分红!你需要跟员工签订入股协议书 按你可以以合伙协议的方式把上述事项约定清楚,除了约定上述事项后,还应该约定下列事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当然作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员工只负责入股承担责任,但日常管理经营权由你来掌握,遇重大决策,员工可参加决策等等
  • 你的问题主要牵涉到两个方面,一为公司法上的投资入股,二为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 对于投资入股问题,分析起来较为复杂,公司法规定股东投资进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资金不得抽回否则属于违法,所以你们的第二点约定方式在法律上不可行。
    对于投资入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为增资扩股,二为股权转让,但无论那种方式均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定手续,包括公司造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前往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另外对于你们的分配方式其实是有风险的,一为对方三人是否已经把300万注册资本全部投资到位。
    如果没有你已实际投入资金比照注册资本分红明显不合理,另外最重要的一点,你作为公司小股东如需取得分红,要有两个前提确立,一为保证公司每年都能盈利,否则分红无从谈起,另外还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分红,否则你也无红可分,当然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你们的协议中加以解决,但必须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竞业禁止问题,劳动规定公司如对员工有竞业禁止要求的,必须支付补偿金,否则无效,另外对于你加入新公司的方式也会影响到对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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