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房东,在上海,房子在老房子里,我请亲戚出售房子,上个月,我介绍了一个客户来看我的房子,在我的帐户上打了2万金,中介请我的亲戚签订购买协议,我没有写一封委托亲戚签订购买协议的信,我也没有看到。现在我不想卖房子,回2万给买家,中介和买家不想我付,这个问题是?

2020-04-08 12:47: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介费是居间介绍的费用,只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者开始用工一般不予退回,当然如果双方的居间合同里约定可以退还的,那么按合同处理。所谓的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一般不予退回。
  • 如果你不卖了,属于违约行为;作为违约行为,要看合同中有无约定,即如果违约应当支付对方多少违约金,如果没有违约金的约定,则不支付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一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确定理赔。
  • 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关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出租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出租人支付报酬,则两者之间就是居间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关系绝大部分是居间合同关系。
    (2)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接受出租人委托,负责为出租人寻找房客,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对于中介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之间订立委托合同,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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