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作11年,实际上没有定期合同,机构不在工作人员中,单位想把我们转到劳务公司,建议与劳务公司每年赔偿一个月,一年不签两个月,那么合理?

2020-04-08 13:35:3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补偿款项有下列几项:
    1、双倍工资
    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过时效(1年),标准每月实际工资。
    2、经济补偿金
    前提非因员工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如重大过错、主动辞职等;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乘以在此单位工作年限(零头部分不满半年记为
    0.5,满半年记为1)。
    (1)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协商一;
    (2) 员工因拖欠工资、未交保险等原因辞职 ;
    (3)单位因员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或其他情势变更等原因,经过调岗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4) 经济性裁员 ;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的;
    3、待通知金
    前提同上述 c 项情形;标准为上月工资;
    4、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赔偿金前提为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能满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或程序;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