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法上是有要求户籍上没有人在了?使用证上没有人在了?回家有权利取回农田

2020-04-08 21:47: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没有户口,可以在原籍或居住地申请办理户口。上户口不再有任何前置条件。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关于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第三十一条写明“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条规定林地承包可以继承,非林地承包则只能获得承包的收益,而不是土地承包权。
    所谓的承包收益,举例来说,承包人种了水稻,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就去世了,其继承人可以收割这些水稻,作为遗产继承。但并不意味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
  •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那么,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步骤有哪些?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收回程序分以下六步骤进行:
    一、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二、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三、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四、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五、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六、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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