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是台湾的,现在要办理离婚,已向法院提出了申请,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对方不愿出庭的话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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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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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个人财产则不用。《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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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达成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协议离婚需要如下的材料:
1、双方的户口薄(目前发现有许多已婚仍登记为未婚的情况,需变更为已婚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双方的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婚姻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登记时签字;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6、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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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