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如果你年龄不够,你就会生孩子,并被罚款

2020-04-09 05:41: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伪造户口办理的结婚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的伪造、使用伪造户口之人,可能还会被追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建议放弃这个念头
    2、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下,伪造证件办理的结婚证,当事人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后,双方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会依法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寄送至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无效的法定事由已经消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予以处理,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一方财产的除外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52条、第
    一、第二款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0条第四款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8条、13条、14条、15条
  • 我国男女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
    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
    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男女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
    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 1:只要没有准生证,照样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2:即便有了准生证,你生育三个孩子以上也是违反了计生政策,还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3: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 1、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取得联系,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给相关办案机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