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快递于3月13日到达,当包壳破损时,三只唇膏已经丢失,于是3月21日接到一天的客户服务电话说,一周内将支付原价120元的货物损失,然后一周后许多电话通信客户服务表示在处理中,迄今为止没有赔偿!

2020-04-09 20:57: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要看你们之间的约定。
    2、如果有保价的话,按照保价的价值赔偿。
    3、如果就0赔偿事宜没有约定,但邮寄者能证明你方知道邮寄物品是珠宝,你方应当按照珠宝价值赔偿。
    4、如果就赔偿事宜没有约定,但邮寄者不能证明你方知道邮寄物品是珠宝,你方可以按照印刷品赔偿。
    5、如果就赔偿事宜没有约定,但邮寄者能证明邮寄的是珠宝,而你方不知道,可以按照双方过错程度赔偿相应价款。因为你方有检查货物的责任。
  • 快递单中的保价条款是快递企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未经与相对人协商,因此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的一种,应受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约束。快递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包括安全、及时送达快件,如因快递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快件丢失、毁损等,应视为快递公司未尽到合同主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如因未保价而按快递费的倍数赔偿,显然是将快递公司的过错责任转嫁到了寄件人身上,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本案中,快递公司认可在分拣的时候快件丢失,快递公司既不能证明“货物短少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甚至不能说明快件在其内部丢失的原因,且事后也未采取有效的查找、补救措施,说明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快递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应全额赔偿高某的损失。
  •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快件丢失,你可以按上述规定要求赔偿。  如果无法和解,可以申请物流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 以后邮寄东西必须要注意,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要求报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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