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承包商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非法分包的,承包商应当对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0-04-10 01:11: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一、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涵义


    1、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转包后的工程工伤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工厂转包后方式工伤事故的,承包人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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