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住的房地产是丈夫的名字,一直不经过家,怎么写证明,就是我和丈夫的家

2020-04-10 09:53: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如果没有拿到房产证,就相当于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就算交易时买卖双方做了房屋公证,但房子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卖房者的,如果真的遇到问题,如“一房卖二家”等现象,买房的风险会非常大。
    办理房屋公证后,房屋产权仍处于不稳定状态,买房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建议不要私底下交易,选择一家比较靠得住的房产中介公司进行三方交易,这样对于买者来说又多了一份保障。
    所以,购房者够买二手房时还是直接过户比较保险,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占了小便宜吃了大亏。

    二手房交易时本身明明可以直接过户交易,但很多人却选择房屋公证,而不直接过户,这种情况大部分是想要少交营业税,还一些可能是因为房屋本身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或有其他问题。
    在房屋交易时希望做公证的大多数是房产中介公司、炒房者或者还有可能是房屋本身有问题,例如办不下房产证的人,他们为了让购房者安心,选择了大家比较认可的房屋公证的方式。
    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安全保险,对房屋交易也没有保障。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房产证持有者才是房屋的所有人,只公正的话并不能充分说明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 过户流程:
    买卖双方在已经选择好的中介公司那里进行相关的手续登记,并交纳定金,合同办理是前提基础。
    前面手续办理完毕后,中介公司开始为买家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申请时间比较严格,时间多数为半个月,当然每个地区不一样。
    最后待银行审批后,获得同意发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
    按产权转移登记要求,到产权登记中心那里,买卖双方需准备规定的资料以备过户。
    中介公司的人带着买卖双方及相关资料,到地税局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地税局出具税务收据。
    然后又回到交易中心,进行递交契税、营业税收据和双方所有过户所需的证件,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同时补齐房屋印花税。
    满20个工作日后(每个地区时间可能不太一样),有专门的人会通知,前往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
    这个时候,银行那边也会下达通知,买方准备开始供房了。
  • 离婚双方带着证件去当地住房管理交易中心办理。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房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需要双方之间作出财产约定,并经过公证处公证后,才可以办理。
      房产证减名字流程:
      
    1、离婚双方带上身份证、离婚证、已公证的离婚协议、契税证、房产证等;
      
    2、离婚双方去本地住房管理交易中心,办理离异房产析产过户手续;
      
    3、缴纳工本手续费;
      注:过户前房子按揭已还清。
  • 住房想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房主首先取得住房的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和出让性质土地证。贷款还清,无抵押。
      然后买卖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住房是共有性质住房,需要房产证登记人和共育人一起签字办理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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