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事诉讼,也有一周就开庭审判了,有一个关键直接证据,一件事这一案件审理尤为重要,即另一个案子的判决书,还没有出来,我能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中止审理吗?等哪个案子判决书出来在开庭审判,必须递交申请书吗?人民法院会愿意吗?

2020-04-10 14:02: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权可分为程序法意义上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即申请权和实体法意义上的依照法定程序获得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权利即获偿权。丧失请求权是指赔偿请求人丧失实体法意义上的获偿权,而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申请权。
    赔偿请求人在没有时效中止的情况下,超过请求时效期间,仍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因时效完成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其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义务归于消灭,则赔偿请求人丧失获偿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