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儿童在幼儿园撞车的父母监控下,幼儿园监控显示,儿童未受伤前监控该做什么

2020-04-10 19:43: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亦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监护责任即部分转移给了幼儿园,幼儿园有义务对其进行监护。
    幼儿园一方面要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不使其受到他人的伤害;另一方面幼儿园要教育孩子,避免使其伤害别的孩子。而本案中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是有过错的,故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可以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
    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但是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损害时,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幼儿园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首先要孩子学会自我保护,每一位宝宝都是爸爸妈妈心中的宝贝,把宝宝送到幼儿园也是希望宝宝能健健康康的成长,万婴幼儿园是对小朋友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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