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问担保人和贷款人,贷款人还不能还款吗?

2020-04-11 00:48: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担保需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贷款担保人需要哪些证件?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
    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银行流水;
    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征信报告;
    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1、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对办证方式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2、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还款。  
    4、对于担保人的唯一住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担保法规定,对担保人还能贷款吗解答如下: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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