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现在我公司准备出资成立一家全额子公司,那么我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兼任子公司法人及总经理吗,再是我公司的监事会人员是否可以兼任子公司监事会成员!谢谢

企业法律顾问
2018-07-04 09:19: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主要有:第一,公司有名无实,徒有躯壳,实质上已经沦为股东个人的工具或化身。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第三,利益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侵权债务等。
    规避法律义务是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规避直接违法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的情形非常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极为不相称的风险,造成侵权债务关系中的股东与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享有权益,而公司独立承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负有债务的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申请设立新公司并把自己的财产转换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或者把本公司的资产无偿转移到新公司,以逃避债务。
  • 以设立担保公司为例。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 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所以有独立法人资格。
    通俗的说,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它不能独立的行使权力及义务(属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权限要看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有多大。
    而子公司则不然,他是独立法人,可以独立行使权力及义务(属于独立核算)。举个更形象的例子吧,分公司只是一个人的四肢或身体的一部分,而子公司则是一个人的儿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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