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我本人给他人贷款担保,企业的账户人民法院能够查吗封

公司税务
2020-04-13 10:19: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欠债方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而担保公司财产能够偿还贷款,就要用该公司本身的财产偿还贷款,银行可以起诉该借款公司及担保公司,要求以公司财产偿还贷款,根据公司法,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宣判后可以强制执行部分或全部财产偿还贷款。
    如果借款企业完全丧失偿债能力,担保条款执行后也不能完全解决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清算该企业,以破产财产偿还债务,该该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属于普通债权 。
  • 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即一般人所说的法人)由于其身份可以代表公司,因此其在担保法律文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此种代理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如下:《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还应当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 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肖升东律师举例说,假如张某借款10万,吴某作为 朋友为张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吴某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吴某被迫卖房替张某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 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 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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