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1年欠款10,000元,1:2.3年的利息4,320元后,给予对方143个利息,2004年后1432.10年到2004年6,2004,2004,1433,20元,当法律要感谢你时,允许200元?当应该使用10,000元时,请教!

2020-04-14 12:36: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借钱应当打借条,不是打欠条,打欠条是不妥当的。二,一般来说,借钱是要利息的,应当在借钱打借条之前双方协商好利率,写在借条上。三,如果当时没有协商利率,出借人自定利率,如果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你可以不支付。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1.一般按合同中约定利息来算,如果约定的利息显然高于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应视为高利贷,高出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最高也就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你们找人向法官通融一下,现在大多数最终利率是在2-3倍之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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