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能够凭法律文件起效证明文件到人民法院去补吗?

离婚
2020-04-15 13:22: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实践中,并不担心被执行人
    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而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
    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
    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两个方面给其压力:
    其一,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应当按应给付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
    这样算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应付的钱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违约金。而执行法律又没有规定期限,只要被执行人还活着,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义务。
    对于一个希望正常生活的人来说,早日结束被法院围追堵截传唤的日子,也是其内心的希望。
    其二,积极配合法院,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
    院执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万机,每个法院手里总是有几十上百个案件,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功夫相对较少。
    因此,为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当事人自己也要
    采取一定的措施寻求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再请一些专业调查机构予以协助。如果感觉法院的力度不够,或认为法院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办法官交流
    沟通,以避免双方的误会。
    如果确属承办法官办事不力,或办事拖拉,可以通过其上一级领导或其它监管机构协调解决。
  • 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因为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  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
  •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一审判决书,如果未领取判决生效证明,很难确定该判决书是否生效。
    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未领取判决生效证明后,是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没有领取判决生效证明,在办理结婚手续时民政局也不予办理结婚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